省厅发文:今年全省内拟全面执行 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2021-03-10 22:20:39

控制工业源VOCs排放是降低环境空气臭氧浓度的有效手段。工业企业VOCs排放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种形式,当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严重时,不仅无法有效处理有机废气,实现VOCs减排目标,而且造成有组织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偏低,无法形成有效监督管理。

去年江苏、天津、安徽和福建等地区先后通过不同的形式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提出了监控要求,实施效果良好。

日前,据《VOCs前沿》公号了解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明确于2021年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要求,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旨在加强细颗粒和臭氧协同控制,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综合整治成效,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下面是征求意见函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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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环境科学学会、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省电子行业协会、省家具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细颗粒和臭氧协同控制,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综合整治成效,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发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21年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任露陆、许技科020-87532051,87532485;邮箱:gddaqich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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