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2020-06-06 09:11:35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决定从6月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进一步提高臭氧管控的精准性,推动实现夏季臭氧削峰,提升优良天数比例,协同降低PM2.5浓度。 

 

  检查对象 

  涉及VOCs排放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炼焦、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药、农药、煤化工、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与塑料制品等)、表面涂装、印刷、储油库以及加油站等。

 

  对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简易低效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决战决胜蓝天保卫战夏季攻坚行动》(晋气防办〔2020〕3号)等。

 

  检查形式 

  检查形式分为调阅资料、现场检查与仪器监测,对照《山西省重点行业VOCs专项执法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全流程检查企业VOCs排放管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

  调阅资料:包括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策”方案、VOCs治理设施设计说明与运行规程、VOCs管理台账记录及验收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等。

  现场检查:实地查看企业现场管理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生产设施与设备无组织排放废气是否做到“应收尽收”,厂区环境是否存在明显异味,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擅自停运、不正常运行或低效运行的情况,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存在超标情况,错峰(错时)生产的企业(或工序)是否落实到位等。

  仪器监测:指采用VOCs走航监测、便携式非甲烷总烃监测仪、VOCs 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等检测设备,开展实际监测,精准执法。

 

  检查标准 

  1、台账记录齐全。按照《关于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理台账的通知》(晋环大气函〔2020〕77号)要求,完整记录含VOCs原辅料使用、有机液体储存装载、设备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治污设施运行等相关参数。

  2、源头替代到位。使用符合国家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料和产品。

  3、无组织排放管控到位。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有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无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VOCs物料反应装置在不操作时,其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应关闭;按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无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情况;VOCs废气收集做到“应收尽收”,涉VOCs物料的有机废气(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全部收集处理,无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有机废气输送管道无臭味、漏风等感官可察觉泄漏;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加盖密闭。

  4、治污设施稳定运行。严格按规程运行,无擅自停运、不正常运行或低效运行VOCs废气治污设施的情况,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限值。

 

  组织实施 

   1、企业自查。企业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对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规范、标准,从管理和硬件方面查缺陷、补漏洞,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管理台账和运行台账,高标准配套建设治污设施并确保稳定达标运行。
 
   2、市县检查。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作为6-9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辖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政策培训指导,确保臭氧污染应急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指导企业科学合理调整生产计划;集中力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建立企业问题清单,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行业依法查处,并监督企业落实整改,切实做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清零”。
 
   3、省级巡查。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执法、监测力量,对重点区域、工业集聚区和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走航巡查,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移交地方立行立改,并对企业整改效果开展随机抽查。涉及严重违法排污行为的,同时移交执法局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