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法技术规范》(试行)。详情如下: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安装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法测量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连续监测系统。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HJ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5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76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标准及检测方法(试行)
HJ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1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在HJ38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2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monitoringsystem(C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MS。
3.3非甲烷总烃连续排放监测系统non-methanehydrocarbons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NMHC-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
3.4NMHC-CEMS的正常运行validoperationofNMHC-CEMS符合本技术规范的技术指标要求,在规定有效期内的运行,但不包括检测器污染、仪器故障、系统校准或系统未经定期校准、定期校验等期间的运行。
3.5有效数据validdata符合本技术规范的技术指标要求,经验收合格的NMHC-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NMHC-CEMS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3.6有效小时均值validhourlyaverage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超过1h的,在1h内不少于75%的有效数据的平均值;间歇排放小于1h,在间歇排放时间内不少于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3.7参比方法referencemethod用于与NMHC-CEMS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8校验checkout/verification使用参比方法对NMHC-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的检测结果进行准确度的比对检测过程。
3.9调试检测performancetestingNMHC-CEMS安装、初调和至少正常连续运行168h后,于技术验收前对NMHC-CEMS进行的校准和校验。
3.10比对监测comparisiontesting用参比方法对正常运行的NMHC-CEMS的准确度进行抽检。
3.11分析周期analysiscycletime系统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
3.12响应时间responsetime从NMHC-CEMS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显示标准气体的浓度示值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3.13零点漂移zerodrift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NMHC-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14量程漂移spandrift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NMHC-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15相对准确度relativeaccuracy采用参比方法与NMHC-CEMS同步测定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4.1系统组成3固定污染源NMHC-CEMS由NMHC监测单元、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
4.2.1.1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其加热应均匀、稳定,加热温度应不低于120°C,或高于废气温度20°C,取高者。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4.2.1.2样品采集装置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待测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应不影响待测污染物的正常测量。
4.2.1.3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段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4.2.1.4样品传输管线应使用不吸附、不与待测物发生反应的材料。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不低于120°C,或高于废气温度20°C,取高者。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4.2.1.5样品传输管线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样品气体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标准气体的全程校准;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应具备完成全系统校准的功能要求。
4.2.1.6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4.2.2预处理设备要求4.2.2.1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材质应不吸附、不与待测物发生反应。
4.2.2.2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应设置精细过滤器,精细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0.5~2)μm粒径的颗粒物。
4.2.3分析单元要求4.2.3.1NMHC-CEMS应具备色谱图文件自动记录与存储、历史谱图查询、再处理与打印的功能。
4.2.3.2NMHC-CEMS应具备实时或周期性检测当前火焰状态和火焰温度的功能;一旦侦测到火焰熄灭或火焰温度下降,必须自动切断燃烧气源。
4.2.4.1NMHC-CEMS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当测量结果超过零点以下或量程以上10%时,数据记录存储其最小或最大值。
4.2.4.2NMHC-CEMS应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4.2.4.3NMHC-CEMS应显示实时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输出参数计算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4.2.4.4NMHC-CEMS应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4.2.4.5NMHC-CEMS应具有中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
4.2.4.6NMHC-CEMS断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4.2.5辅助设备要求4.2.5.1NMHC-CEMS尾气排放管路应规范敷设,不应随意放置,防止排放尾气污染周围环境。
4.2.5.2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C时,NMHC-CEMS尾气排放装置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确保排放尾气中的水分不冷凝或结冰,造成尾气排放管堵塞和排气不畅。
4.2.5.3NMHC-CEMS应配备定期自动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它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
4.2.5.4NMHC-CEMS机柜内部气体管路以及电路、数据传输线路等应规范敷设,同类管路应尽可能集中汇总设置;不同类型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应采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分;各种走线应安全合理,便于查找维护维修。
4.2.5.5NMHC-CEMS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系统正常工作温度;应配备照明设备,便于日常维护和检查。
4.2.5.6NMHC-CEMS的工作区域应设置一个防水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不少于2个10A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
4.2.6.1NMHC-CEMS应具备手动和/或自动方式进行校准。
4.2.6.2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NMHC-CEMS,应具备固定的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全系统校准功能。
5.1应为室外的NMHC-CEMS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70m。
5.2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应≥2000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原则上应≥3×4m2。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4m2。站房空间高度应≥2.8m,站房建在标高≥0m处。
5.3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30°C,相对湿度应≤60%,空调应具备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
5.4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单台机柜配电功率不少于8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5个、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1个。
5.5监测站房内应配备标准气体和工作气源,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包含零气和NMHC-CEMS的量程标气。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含量不超过0.3mg/m3。标准气体不确定度不超过±2.0%,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在1%以内。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器使用要求,氢气纯度至少达到99.99%。
5.6监测站房应配备必要的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措施,在特定场合还应具备防爆功能,防爆等级满足所在区域要求。5.7监测站房应具备满足NMHC-CEMS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
6.1.1原则上要求一个排气筒安装一套系统。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应将NMHC-CEMS安装在总排气管上,不得只在其中一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NMHC-CEMS,但允许在每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NMHC-CEMS。
6.1.2安装位置应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和比对监测断面上游。
6.1.3安装位置应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
6.1.3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如不能避开,应选用能够适用的检测探头及仪器。
6.1.4安装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所采集样品的代表。
6.1.7安装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圆形管道,流速C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NMHC-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倍烟道直径处。对于矩形烟道应以当量直径计,当量直径按公式(1)计算。
6.1.8安装位置应同时设置采样平台和参比采样孔,采样平台和采样孔设置执行HJ75中相关要求。
6.1.9对于新建污染源,采样平台、参比采样孔应与排气装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保采样断面满足本技术规范6.1.7的要求;对于现有污染源,当无法找到满足6.1.7的采样位置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安装NMHC-CEMS采样和分析探头,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监测断面废气分布相对均匀,断面无紊流。
6.1.10固定污染源废气净化设备设置有旁路烟道时,应在旁路烟道内安装NMHC-CEMS或烟温、流量CMS,其安装、运行、维护、数据采集、记录和上传应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
6.2.1NMHC-CEMS的安装施工应符合GB50093、GB50168的规定,电气控制和电气负载设备的外壳防护应符合GB4208中IP55防护等级要求,监测站房的防雷系统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6.2.2NMHC-CEMS从探头到分析仪应采用全过程伴热,伴热温度应不低于120°C,或高于废气温度20°C,取高者。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6.2.3各连接管路、法兰、阀门封口垫圈应牢固完整,均不得有漏气、漏水现象。保持所有管路畅通,保证气路阀门、排水系统安装后畅通和启闭灵活。自动监测系统空载运行24h后,管路不得出现脱落、渗漏、振动现场。
6.2.4反吹气应为干燥洁净气体,反吹系统应进行耐压强度测试,测试压力应为常用工作压力的1.5倍。
6.2.5NMHC-CEMS其他安装和施工要求执行HJ75中相关要求。
7.1一般要求7.1.1调试检测前,NMHC-CEMS连续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68h。
7.1.2系统连续运行168h后可进入调试检测阶段,调试检测周期为72h。调试检测期间,不允许计划外的检修和调节仪器。
7.1.3如果因NMHC-CEMS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应在上述因素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为期72h的调试检测。
7.1.4进行相对准确度检测时,生产设施应达到最大生产能力50%以上。
7.1.5全系统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
7.2调试检测内容NMHC-CEMS在现场安装运行以后,在接受验收前,应进行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检测。调试检测的技术指标包括:a)NMHC-CEMS分析周期;b)NMHC-CEMS响应时间;c)NMHC-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d)NMHC-CEMS示值误差;e)NMHC-CEMS准确度;6f)氧气C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g)氧气CMS示值误差;h)氧气CMS系统响应时间;i)氧气CMS准确度;j)流速CMS速度场系数;k)流速CMS速度场系数精密度;l)温度CMS准确度;m)湿度CMS准确度。技术指标a~e的调试检测方法按附录B进行,调试检测结果不满足本技术规范技术指标要求时按附录C处理,调试检测数据可参照附录D格式记录,调试检测完成后编制调试检测报告,报告的格式可参照附录E,调试检测结果应达到表1的要求。
技术指标f~m的调试检测、数据处理和数据记录格式,执行HJ75中相关要求。
8.1总体要求安装和调试检测后,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前,应进行技术验收。现场验收时,准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测试合格后开展。8.2技术验收条件
8.2.1NMHC-CEMS的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应符合本技术规范6.1的相关要求。
8.2.2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212的要求,并提供30d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8.2.3应按照本技术规范第7章要求进行72h的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合格报告及调试检测结果数7据
8.3.1.2技术指标验收包括NMHC-CEMS技术指标验收和废气参数CMS技术指标验收。
8.3.1.3现场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
8.3.1.4日常运行中更换NMHC-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NMHC-CEMS取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本技术规范第6章的要求,并重新进行验收。
8.3.1.5现场验收时必须采用有证书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不确定性不超过±2.0%。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含量不超过0.3mg/m3。
8.3.1.6当对全系统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不得直接通入气体分析仪。
8.3.1.7验收前检查采样伴热管的设置,应符合6.2.2的规定。
8.3.1.8验收前24h,NMHC-CEMS供应商需对待测NMHC-CEMS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记录设备的零点和量程读数,以此作为验收时计算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读数。验收期间除本技术规范规定的操作外,不允许对NMHC-CEMS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维护、检修和调节。
8.3.2.1NMHC-CEMS技术指标验收内容包括响应时间、分析周期、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准确度。
8.3.2.2NMHC-CEMS技术指标要求见本技术规范表1,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参照附录B要求,检测时间和样品数量相应减少。
8.3.2.3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测试时间跨度应大于6h。
8.3.2.4采用参比方法进行准确度验收时,非甲烷总烃有效数据不少于9个,并取测试平均值与同时段NMHC-CEMS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8.3.2.5NMHC-CEMS准确度验收参比方法a)实验室法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根据国家颁发的标准方法(GB/T16157、HJ732、HJ38)进行准确度验收。选用的气袋在采样前进行空白测试,空白测试的气袋应充入除烃空气或氮气,在常温和加热到100°C时,按与标准曲线相同的色谱条件进行测定,测定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用不小于10L的气袋取烟气样品,快速送达实验室,气袋加热至100°C再进行烟气样品分析,记录测定结果,作为烟气样品参比值,确保8h内完成样品分析。b)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规范性附录F——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用于参比的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应符合HJ1012的技术要求。
8.3.3.1废气参数CMS技术指标验收的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按照HJ75的相关要求进行。
8.3.3.2采用参比方法进行准确度验收时,流速、烟温、湿度有效数据不少于5个(每个数据是指该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氧量有效数据不少于9个。
8.3.4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要求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参照附录G中的格式,应包括以下信息:a)报告的标识-编号;8b)检测日期和编制报告的日期;c)NMHC-CEMS标识-制造单位、型号和系列编号;d)安装NMHC-CEMS的企业名称和安装位置所在的相关污染源名称;e)环境条件记录情况(大气压力、环境温度、环境湿度);f)技术性能指标引用的标准及技术指标要求;g)参比方法验收引用的标准及技术指标要求;h)参比方法所用的主要设备、仪器等;i)检测结果和结论;j)测试单位;k)三级审核签字;l)备注(技术验收单位认为与评估NMHC-CEMS的性能相关的其他信息)。
8.4联网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进行为期7d的联网调试。
8.4.1联网验收内容联网验收由通信及数据传输、现场数据比对和联网稳定性三部分组成。
8.4.1.1通信及数据传输按照HJ212的规定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应稳定,不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报文不完整等通信问题。为保证监测数据在公共数据网上传输的安全性,所采用的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应进行加密传输。监测数据在向监控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接传输。
8.4.1.2现场数据比对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稳定运行7d后,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和现场机存储的数据是否一致,精确至1位小数。
8.4.1.3联网稳定性在连续30d内,系统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8.4.2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联网调试技术指标要求具体见表2。
9.1总体要求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NMHC-CEMS使用说明书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NMHC-CEMS日常运行管理记录参照附录H中的格式。
9.2日常巡检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技术规范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NMHC-CEMS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
9.3.1一般要求应根据NMHC-CEMS说明书的要求对NMHC-CEMS系统保养内容、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做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应记录并归档。如更换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
9.4.1当NMHC-CEMS发生故障时,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9.4.2NMHC-CEMS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9.4.3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4h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9.4.4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仪死机等,应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h。
9.4.5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本技术规范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系统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
9.4.6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9.4.7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缺失数据按11.2进行处理。
10.1一般要求当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10.2定期校准10.2.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CEMS应每24h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10.2.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CEMS至少7d用零气和高浓度标准气(80%~100%的满量程值)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10.2.3每1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
10.2.4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应10至少每30d校准仪器的零点和量程。10.2.5零点和量程定期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表1要求。定期校准记录按附录H中的表格形式记录。10.3定期校验10.3.1至少90d做一次准确度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NMHC-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10.3.2当校验结果不符合表1要求时,则须扩展为评估NMHC-CEMS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NMHC-CEMS达到要求,所取样品数不少于9对。
10.4.1应至少30d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
10.4.2使用氢气发生器的应至少每7d添加一次纯净水。
10.4.3使用氢气钢瓶的应每天巡检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应做到一用一备。
10.4.4氢气发生器应至少每7d检查一次变 色 硅胶的变色 情况,超过2/3变 色应更换变 色 硅胶。
10.4.5氢气发生器应至少每180d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电解液,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10.4.6零气发生器应至少每180d检查一次活性炭和NO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10.4.7应至少每30d检查一次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10.4.8应至少每90d检查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10.4.9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90%以上,否则需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10.4.10至少每7d检查一次出峰时间与标准谱图一致性情况是否符合仪器使用手册要求。
10.4.11更换主要部件如色谱柱、定量环时需对分析仪进行多点校准。
10.4.12定期维护记录按附录H中的表格形式记录。
10.5.1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不确定度不超过±2%。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mg/m³。
10.5.2气体标准物质传递:按规范用一级标准钢瓶气对工作标准钢瓶气进行传递标定,百分偏差(δ)在±1.5%范围内,至少每6个月标定一次。
10.5.3运行维护过程中,若考虑到成本采用自配标样,必须用有证标准物质对自配标样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必须在标准值允许范围内。采用稀释设备对标准气体进行稀释配比的,稀释设备的精度小于1%。
11.1.1固定污染源生产状况下,经验收合格的NMHC-CEMS正常运行时段为NMHC-CEMS数据有效时间段。NMHC-CEMS非正常运行时段(如故障期间、维修期间、超出本技术规范10.2要求期限未校准时段、失控时段以及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均为NMHC-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
11.1.2污染源计划停运需要停运NMHC-CEMS的,应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污染源启运前,应提前启运NMHC-CEMS系统,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14d内进行校验,满足本技术规范表1技术指标要求的,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11.1.3排污单位应在每个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对上个季度的NMHC-CEMS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上季度所有数据均按照附录I的要求正确标记,计算本季度的污染源NMHC-CEMS有效数据捕集率。上传至监控平台的污染源NMHC-CEMS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应达到75%。注: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季度小时数−数据无效时段小时数−污染源停运时段小时数)/(季度小时数−污染源停运时段小时数)。
11.2.1NMHC-CEMS故障期间、维修时段数据按照本技术规范11.2.2处理,超期未校准、失控时段数11据按照本技术规范11.2.3处理,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数据按照本技术规范11.2.4处理。
11.2.2NMHC-CEMS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时,其维修期间的数据替代按本技术规范11.2.4处理;亦可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NMHC-CEMS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本技术规范表1要求时为止。如使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则监测过程应按照GB/T16157、HJ38、HJ732和HJ/T397要求进行,替代数据包括非甲烷总烃浓度、废气参数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量。
11.2.3NMHC-CEMS超期未校准、失控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3进行修约,非甲烷总烃浓度和废气参数不修约。
11.2.4NMHC-CEMS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及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该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4处理,非甲烷总烃浓度和废气参数不修约。
11.3.1记录按本技术规范附录J的表格形式记录监测结果。
11.3.2报表按本技术规范附录J的表格形式定期将监测数据上报,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排放累计量以及参与统计的样本数。